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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

  背景: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劳务工就约有2500万人,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工就超过1000万人;另一方面,劳务派遣业良莠不齐,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26158个,其中经劳动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仅为18010个。

  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在某些情况下对于补充传统就业方式的灵活性不足具有积极作用。但在我国,由于迄今为止尚未有权威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范,劳务派遣目前在我国运行极不规范,不仅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而且其向主流化用工形式发展的趋势已经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规制,标志着规范运作劳务派遣从此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张鸣起说,《劳动合同》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性质,限定了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都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保障。

  全总法律部部长刘继臣则预测,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在贯彻施行中遭遇的阻力可能较大,因为许多用人单位尝到了劳务派遣低成本的甜头。但他同时表示,即使困难再多、阻力再大,都应不折不扣地按照《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去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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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年11月30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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