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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基础上完善细化劳动合同制度

背景:1994年颁布的《劳动》虽然在劳动合同这一章中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但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它同时还就就业促进、工作时间工资、社会保障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有关劳动关系基础性的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对《劳动》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加以细化,同时针对现在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在适用范围、集体合同等方面都有进一步发展。

  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企业,而是将适用部分事业单位,这是《劳动合同法》相对《劳动法》的一大发展。据了解,《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也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刘继臣表示,这不仅有利于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的权益维护,也应该能够起到推动事业单位用工制度改革的作用。

  对于《劳动合同法》以“特别规定”就集体合同作出专门规范,张鸣起认为,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抓手,在暂不能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法》中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专门规定很有必要。他表示,《劳动合同法》不仅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强调集体合同的效力及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还首次在法律层面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予以提出和规定,这对于集体合同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作用的更好发挥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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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年11月30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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