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12月8日讯(记者 杨黎明 实习生 韩杰娟 彭丽丽)“我在一家私人公司工作三年了,明年2月份合同到期。老板没有继续用我的意思,我也不打算在这里工作了,我能有经济补偿吗?按什么标准算?”8日中午,在天桥区工作的李先生给“小杨帮你问”打来电话询问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论是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还是由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当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李先生的劳动合同到2008年2月才终止,根据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李先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分析说。 “不过,李先生的经济补偿金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李先生可以获得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时强调,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即平均月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