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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将正式施行不让劳动者吃亏

     东北网电据哈尔滨新闻网讯张煜红本报记者金镒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将正式施行。这部法律专为规范劳动合同而定,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据了解,在劳动纠纷中,劳动合同有时会给劳动者带来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很多问题都有了新“说法”。

  说法一:民办非企业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在劳动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工资拖欠的问题,发生此类问题一般都比较容易找到有关部门解决。但有些特殊情况就比较麻烦,如在民办非企业里发生的工资拖欠问题。比如在民办幼儿园工作的员工,发生工资拖欠时维权困难。因为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

  但这种情况从明年开始就不一样了,新法同样适用于民办非企业,这是《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劳动法》的一个突破,民办学校、民营医院、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都不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以前这些单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都是通过其他的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劳动合同法》新增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就可依照《劳动合同法》来寻求法律帮助了。

  说法二:不签劳动合同企业代价大

  很多企业为了尽可能少支付工资,同时又规避法律,经常无限期地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很多员工只能忍气吞声地等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针对新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姜律师说,一些企业经常以尚在试用期为由,故意延期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工资远远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工资。今后,这样的用人单位再也不能用这样的借口来克扣员工了。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时间及工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说法三:不能用违约金约束员工跳槽

  很多企业为了留住有能力的员工,防止他们跳槽,用高额的违约金来限制人员的外流,收取违约金的金额非常高,有的能达到上万元。很多想去别处发展的员工都因为这高额的违约金而无法离开原企业。

  《劳动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除了仅限于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限制协议两种情形外,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规定一律不允许收取。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依靠违约金来约束劳动者跳槽的时代即将结束,未来想防止员工随意跳槽,想留住人才,用人单位得从完善自身入手了。

  说法四:规章制度得与劳动者协商制定

  以前,规章制度的制定往往由用人单位甚至老板一个人说了算。《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企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就是说都要通过劳动者这一关。

  说法五:试用期长合同期就得长

  试用期太长一直是很多就职者遇到的烦恼,因为试用期的工资跟正式员工的工资实在是相差悬殊,经营者就经常使用这种办法来尽可能多使用几个月的廉价劳动力。用人单位经常会把试用期定得很长,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里的“1年以上”包括1年,“3年以下”不包括3年,“3年以上”包括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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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年12月10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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