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企业需证明录用条件明确且已告知并有考核记录。这个问题在实务中被问到的频率很高,但真正回答得清楚的人并不多。
一、试用期不是「随便辞」
试用期解除的法律依据与转正后不同,可以援引「不符合录用条件」,但这不意味着门槛更低。恰恰相反,企业需要主动证明不符合的具体依据,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
二、企业要证明的三件事
要证明三件事:录用条件是明确且可衡量的、已经在入职时告知员工并有签收记录、试用期内有客观的考核过程与结论。三者缺一,解除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三、常见败诉原因
常见败诉原因很集中:录用条件只写「符合岗位要求」这类模糊表述;考核只在临近试用期结束时做一次,没有过程记录;解除通知里写的是「能力不足」而非不符合已告知的录用条件。这些细节决定了结果。
四、操作顺序不能颠倒
先有考核记录,再作出解除决定,最后书面通知并说明依据。顺序颠倒——先决定辞退再补考核——是实务中最容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情形之一。
合规的底线是清楚的,难点在于把要求落到日常流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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