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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创新条例7月1日起施行,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来源:南宁晚报 | 作者:深圳劳务派遣 | 发布时间: 2022-05-19 | 5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规定相应的奖补措施,推进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使科技创新这个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规定相应的奖补措施,推进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使科技创新这个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

  

  加大财政投入鼓励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是技术进步发展的垫脚石和敲门砖,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扶持力度是推动科技进步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

  

  结合广西实际,在加大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发展保障力度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创新投入体系。自治区引导全社会提高科技创新投入的总体水平,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速不低于15%。

  

  同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力度;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区、市)三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分别不低于3%、2%、1%。

  

  设立科学进步奖鼓励组织个人

  

  为了大力支持科技创新,条例设定了一些奖补措施。其中,明确自治区要推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明确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加大产业贡献类项目的比例,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产业发展密切结合;鼓励自治区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和奖项,并向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规定对广西单位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其第一完成人在广西工作的,直接授予该个人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金额不低于二百万元;对参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并在广西工作的个人,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实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的两倍给予配套奖励。

  

  此外,条例还作出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中试基地建设的相关规定,明确其奖补措施。

  

  绩效分配向一线优秀员工倾斜

  

  针对广西高层次创新人才匮乏、吸引高层次人才能力整体偏弱等问题,条例作出相关规定,提高人才培养、引进的计划性,规定建立系统性、梯次化的高层次人才体系;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规定支持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建立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结合广西自主创新目标,加强急需、紧缺创新型人才培养,加强技能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引进的灵活性,规定可以不改变劳动人事、档案、户籍、社会保险等关系,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项目合作、退休返聘等方式引进创新团队和人才;提高人才流动的便利性,鼓励科技人才通过挂职、兼职等方式合理流动并取得合法报酬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从事创新创业工作等。

  

  条例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完善岗位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方式,建立健全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机制,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创新岗位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一线优秀人才倾斜,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等研究开发周期较长的科技创新人才,可以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比重等。(记者 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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