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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安居房细则:人才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平均租金60%
来源:中新经纬 | 作者:jingyingrencai | 发布时间: 2020-09-30 | 6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施细则》规定,利用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安居房的,应在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中明确配建比例、配建类型、总建筑面积、移交方式。利用招拍挂用地配建安居房的,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定配建”比例或“竞配建”最低比例以及移交方式。最终配建安居房比例和总建筑面积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29日电 据东莞市住建局消息,日前,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东莞市安居房配建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规定租赁型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实施细则》包括总体要求、建设管理、移交管理、房源分配、供后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内容。
  
  《实施细则》明确,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和招拍挂出让住宅用地项目配建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移交及监管活动。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为政府主导的改造方向为住宅的项目,按照原方案执行。
  
  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规定,利用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安居房的,应在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中明确配建比例、配建类型、总建筑面积、移交方式。利用招拍挂用地配建安居房的,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定配建”比例或“竞配建”最低比例以及移交方式。最终配建安居房比例和总建筑面积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用地的,扣除拆迁安置住宅用房面积后,原则上应按其住宅总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安居房。招拍挂方式出让住宅用地的,原则上应按其住宅总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安居房。
  
  对安居房需求较大的镇街(园区),可在10%的基础上通过“竞配建”方式筹集更多安居房源,竞拍上限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0%,即安居房最多配建面积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0%。
  
  配建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最大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144平方米;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
  
  移交管理
  
  《实施细则》明确,无偿移交方式的接收主体应为政府机关单位或安居房运营机构。项目建设主体应与政府机关单位签订《不动产无偿转让协议》,并在房屋交付后60天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在该机关单位名下。
  
  政府回购方式的接收主体应为政府机关单位或安居房运营机构。项目建设主体应与政府机关单位或安居房运营机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屋交付后60天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在政府机构单位或安居房运营机构名下。
  
  配建安居房产权移交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建设主体和接收主体各自承担,也可在监管协议书中约定由建设主体承担。税费缴纳的具体方式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房源分配
  
  《实施细则》规定,各镇街(园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安居房分配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配建比例低于10%的项目,一般作为人才住房使用,超过10%部分,可作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等用途。
  
  安居房采用配租和配售两种方式进行分配。租赁型安居房包括租赁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产权型安居房包括产权型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符合条件的分配对象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房源。
  
  安居房的租金价格、销售价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租赁型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以下规则制定: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确定。
  
  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70%,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产权型人才住房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实施保障。自配售入住之日起租住满5年,可按不高于约定时点市场价60%的价格购买并登记产权。对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配售条件和价格采取“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议。
  
  共有产权住房的评估价格,采用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分配对象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安居房运营机构代为持有。
  
  对市属国企有偿获得的配建安居房的租售折价,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具体事项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供后管理
  
  《实施细则》明确,安居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与所在小区商品住房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项目建设主体不得在安居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歧视性措施。
  
  租赁型人才住房单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后可按动态租金标准续签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单次合同期限为3年,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合同到期后可通过年审续租,新入户人员的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政策性租赁住房单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总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承购人应当腾退配租、配售的安居房: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的安居房内居住的;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或者转让安居房的;将安居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损毁、破坏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隐瞒相关个人信息变更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或者已获得安居房的分配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安居房运营机构根据申请人或者已获得安居房的分配对象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各镇街(园区)要将配建房源纳入统一信息系统管理,完善配建安居房档案和分配对象档案,动态监测分配对象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变化情况。各镇街(园区)应当建立分配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核查协作机制,推进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为安居房配建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保障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相关部门和安居房运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居房配建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细则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申请安居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并依法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已承租、承购安居房的,责令退回,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承购期间的租金,并处应补缴租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享受安居房政策优惠。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金融机构和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配建安居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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